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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光彩事业促进会章程

【发稿时间 :2013-02-18 阅读次数:

上海市静安区光彩事业促进会章程
(2012年12月26日静安区光彩事业促进会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光彩事业促进会(简称区光彩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共静安区委统战部、静安区工商业联合会组织推动、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倡议发起,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在内地投资的港澳等工商界人士自愿组成,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实施社会扶贫的具有法人地位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弘扬光彩精神,实践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以多种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扶贫,为消除贫困、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共同富裕,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在中共静安区委统战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海市光彩事业促进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万元,会址设在上海市康定路950弄50号A楼3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提供信息,培训人才;加强合作,协调关系;筹集资金,扶贫帮困。
(一)配合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崛起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引导、组织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实施扶贫开发,在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兴办光彩事业项目,开展光彩事业活动;
(二)动员、组织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加扶危济困、抗灾救灾、捐资助学等社会公益事业;
(三)为参与光彩事业的企业和人士提供必要的服务,帮助协调关系,扩大光彩事业的参与队伍;
(四)开展调研,反映情况,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五)与国内有关的机构建立联系,发展友好往来,促进了解,加强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静安区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即可参加本会: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
(三)热心光彩事业并愿作一定贡献。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理事的权利;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承担相应义务;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通过本会的有关决议,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和决定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本会理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吸收新会员或对不符合条件的会员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增补理事和副会长;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通过有关决议并生效。
第十八条 会长会根据情况不定期召开,也可以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对本会工作有较大影响;在地区和社会有一定知晓度;
(三) 热心本会工作和具有奉献精神。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换届时可以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确因工作需要延长任期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和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代表大会、会长会议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方关系、落实有关项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接受会员及其他有关人士的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银行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政府拨款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资助、捐赠的,应当尊重资助、捐赠人的意愿,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扣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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