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税局试点建立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
市税局试点建立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
为进一步增强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公正执法,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提升本市纳税服务水平,本市试点建立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具体如下:
一、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含义
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中的涉税争议是指税务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因征纳双方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以及税收法律、政策、流程有分歧而产生的争议。
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与现有的争议处理机制的不同之处在于涉税争议处理的阶段,即在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是一种前置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涉税争议处理机制。
二、涉税争议前置处理的范围
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所处理的范围包括对以下涉税行为的争议:
(一)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涉税事项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事实,依据的税收法律法规,采用的程序不满的事项。
(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在实施征税行为、税务稽查、行政处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认定的事实、依据的税收法律法规、采用的程序不满的事项。
(三)纳税人或与纳税人申请的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认为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涉税业务行为。如开具、出具完税凭证或涉税证明等行为。
三、涉税争议前置处理的申请人和职责分工
(一)涉税争议前置处理的申请人
提出涉税争议处理的申请人包括纳税人;与纳税人办理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涉税争议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
(二)涉税争议前置处理职责分工
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工作由纳税服务部门牵头,各业务科(处)室配合。
四、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工作流程
(一)涉税争议受理渠道
纳税人可采用当面陈述、书面、邮寄等方式向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工作牵头部门提出涉税争议处理申请。
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认为本部门无法解决的涉税争议,如在本机制受理范围内,可提交到本级牵头部门协调处理。
对纳税人在信访中反映的符合本机制范围的涉税争议,各级税务机关信访部门认为应交由本级牵头部门办理的,可以移交本单位牵头部门并及时通知信访人。
(二)涉税争议处理管理流程
采用“受理——协调处理——结果跟踪——反馈”机制。
(详情请参阅沪国税纳〔201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