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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发稿时间 :2012-07-18 阅读次数: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近日,国税总局发布2012年第14号公告,对小型微利企业从2012年1月1日起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即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的,在预缴期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在年度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并依据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财务报表的有关数据,在《纳税人减免税备案报告》中详细填写以下内容:所属行业、企业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指标情况。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上述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上述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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